今年4月,嘉兴一病人在杭一时住不上院要回家,杭州爱心车队的哥报名相送。资料图片(与本文无关)
浙江在线11月02日讯
昨天,杭州一条马路边,一位女子需急送医院,不少过路车没有停下来,后来,一位的哥免费将她送往医院。对于的哥的救助行为,按杭州运管部门规定,将以“救死扶伤”的理由,给的哥奖励IC卡积分1-5分。而那些“视而不见”的的哥,则可能会被按“对急需抢救人员不优先服务”的规定,扣去5-10分。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近一个月来,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专项整治行动中,将司机“见死不救”与“拒载”、“中途抛客”等严重违规行为,一并作为“直接损害乘客利益的违章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对急需救助人员拒绝提供救助,或拒绝为老、弱、病、残、孕服务的,一次性扣IC卡记分15分。”
一场关于“救死扶伤是否属于的哥法定义务”的讨论,由此展开。
杭州
做好事以鼓励和奖励为主
“救命,救命……”昨天上午7点50分,杭州三运公司车牌号为浙A·T6339的的哥施伟浩,开车到河东路和文晖路交叉口处,忽然听到马路对面传来呼救声。三名男民工正抬着一个红衣女民工焦急地拦车。
人命关天。施师傅赶紧掉头穿过马路,将三男一女送到省人民医院。临走前,分文未取的施师傅还掏钱帮他们在内科急诊挂了号。
事后,赶到三运公司答谢的一名男子说,当时他们已在马路上站了十多分钟,可是很多车子经过时并没停下,其中就有几辆亮着空车灯的出租车。
对于施师傅这样的救助行为,按杭州市运管部门的规定,将以“救死扶伤”的理由,被奖励IC卡积分1-5分。施师傅还将被公司给予其他奖励。而对于那些“视而不见”的出租车驾驶员,则可能会被按“对急需抢救人员不优先服务”的规定,扣5-10分。不过,由于这里的“优先”两字含有“几者选其一”之意义,而并非“必须”,所以操作过程中可变通的地方很多,基本上很难处罚。
舟山
见死不救被作为拒载处罚
今年7月20日上午7点,舟山定海尾山路上,一辆摩托车撞上了骑三轮车的阿婆,顿时,两人都倒在地上,三轮车压在阿婆身上。路人杨先生发现阿婆有可能肋骨受伤,立刻与骑车男子拦车。几分钟后,一辆空出租车被拦下,但的哥朝他们所在的方向看了一眼,竟猛踩油门驾车离去。
杨先生记下出租车车号,并向有关方面反映此事。舟山运管部门对该车驾驶员虞师傅开出大罚单:一次性扣完20分。虞师傅所在公司也解除了与他的聘用合同。这意味着,虞师傅必须重新接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理论知识方面的培训考试,才能重新开车。
处罚决定做出后,舟山当地议论纷纷,认为舟山运管的做法“无法可依”。因为在运管的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中,仅对“遇有老、弱、病、残或行李较多的乘客,应主动下车,帮助乘客上车、安置行李”有相关规定,却没对拒绝救助行为有相关规定。但舟山运管则称,他们是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即“只要是空车且计价器打着空车灯就必须无条件载客”,从而认定虞师傅构成“拒载”,并对其进行处罚。
宁波
救死扶伤是必须履行的职责
今年10月,宁波运管将处罚重点落在“直接损害乘客利益的违章行为”上。“对急需救助人员拒绝提供救助或拒绝为老、弱、病、残、孕服务的,一次扣15分”,就是其中的一条硬性规定。而与此一样会被扣掉15分的行为还有:“司机恶意侵吞乘客财物并触犯刑律”、“拒载”以及“中途甩客”等。
宁波市运管法制处钟处长告诉记者,早在2003年就通过人大审议的《宁波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中,就已有了“对老、弱、病、残和幼儿、孕妇优先服务,对急需抢救的人员应当予以救助”的规定。今年9月重新修订的IC卡考核记分办法中再次规定,“对急需抢救人员拒绝提供救助或拒绝为老、弱、病、残和孕妇、幼儿服务”的行为,将被一次性扣满15分。
“出租车司机本来就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在危难情急中,救助应为第一要务。”同时,钟处长告诉记者,出租车司机是最需要“眼观六路”的,因此在遇到类似投诉时,“只要乘客有拦车这个动作发生,我们就可以怀疑司机是看见却不提供救助。”
而对于那些救死扶伤的出租车司机,宁波也和其他地方一样,都有相关的奖励办法。
省运管对宁波的做法表示认同。
一些司机
宁波做法过于严厉
长期以来,我们都把“救死扶伤”作为一个道德层面的美德,却较少在制度层面尤其是法律层面上落实。在我国,目前只有《职业医师法》中有对不履行“救死扶伤”行为如何处罚的相关规定。宁波将“救死扶伤”作为出租车司机的法定义务,分外“惹人关注”。
不少接受采访的出租车司机认为,宁波的这一做法有些“强制”性。
杭州一运公司的林根华师傅说,“不能把公德上升到法律层面,起码现在还不行,宁波这个规定对司机不公平。”
“救死扶伤是应该的,少做几笔生意也没关系,但救死扶伤成本不能让我们来承担。”的哥陈师傅表示。
●律师观点
这是一种法律的进步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认为,事实上,“救死扶伤”是一个道德与法律层面的双重义务:一方面,它作为一个基本的人道主义信条和职业操守,被遵守和奉行了数千年;另一方面,它已成为现代国家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实现途径,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写入宪法和法律。“就因为缺少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舟山的运管部门才会用‘拒载’去处罚‘见死不救’。虽然在道义上应该理解并支持舟山运管的做法,但这个理由实在很牵强。”
值得欣慰的是,不少地方已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加以改进。尽管“救死扶伤”并不是出租车司机的法定义务,但由于在法治社会中,特殊职业的就业誓言就是对社会的承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宁波通过地方人大立法,能如此旗帜鲜明地将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确定为法定义务,的确是法律上的一种进步。”厉健这样认为。
这种“救死扶伤”上升到法律层面,还需要有其他配套的规定相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