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6日讯
因为在阳台给花草浇水施肥等问题,做了20年邻居的老何与老孟拉下了脸,昨天上午又是法庭相见,这已是他们之间今年的第二场官司了。所不同的,这一次老何用上了《物权法》。
居家小事使老邻居关系恶化
老何与老孟都是儿孙满堂的人,一个57岁,一个64岁,两人都住在江干区观音塘新村16幢,一个住四楼,一个住五楼。
观音塘新村很多建筑属于房改房,每户人家都有一个3平方米左右的阳台。老孟退休后,养花种草,日子倒也过得惬意。
“一开始邻里关系还比较正常”,老何说,可老孟经常用动物的肚肠、血水及小便,在阳台上给花草施肥,招引来蚊子和苍蝇。有一次,甚至还将污水溅到了老何岳母的头上。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邻里关系日益恶化。
老何与老孟之间争执最大的还是自来水管的改装问题。按老何的说法,老孟家的自来水管经常漏水,有时渗入他家的住宅。今年6月17日,经区房管站在位于老孟家的共有水管上加塞后,才得以临时治理。房管站查明,漏水是因为老孟在卫生间的共有水管上做了转弯、加管、改道等结构性改变。
一场官司调解后一方又起诉
10月17日,经法院调解,两人就自来水管漏水造成财产损害的问题达成协议,由老孟支付老何1800元了结。
老孟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没想到两天后老何又以《物权法》为依据,再次向法院提起讼诉。除了请求法院责令老孟在给花草施肥时,用相适应的卫生肥料防止环境污染外,还要求法院判令老孟将已经改变的共有自来水管结构恢复原状。
老何认为,前次在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只是损害赔偿,而根据《物权法》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或者恢复原状。并且《物权法》同时明确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这次要求老孟将共有自来水管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因为在开庭前,老孟因老何在小区里张贴“大字报”发生肢体冲突,受伤的老孟至今还在家里休养,昨天由儿子代替出庭。
老孟的儿子说,父亲在阳台上养花草是事实,但他从未用动物的肚肠和血水及小便施肥,也未将污水溅到老何岳母头上。他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老何的诉讼请求。至于老何提出恢复共有自来水管原状的要求,因为上次调解时双方已协议了结,所以老何再诉于法于情都说不通。
证据不足《物权法》也难维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老何无证据证明老孟用动物的肚肠和血水及小便在阳台上给花草施肥,依法判决驳回老何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在10月17日的调解中,已就双方关于共有自来水管的问题达成相关法律文书,老何再次起诉属于民事审判中的“一事不再理”,据此驳回老何此项请求。
承办法官朱学军表示,《物权法》的实施,对市民的日常行为规范更加具体明确了,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更要顾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有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如自身的权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要及时通过拍照、录音、邀请相关见证人见证、办理公证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以免因证据不足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