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2日讯
因为被告的一句骂声,原告徐某便从窗口跳下,最后导致九级加十级伤残。事后原告认为,被告的威吓行为与自己跳楼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昨天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原告和被告曾是连襟。2007年初,因原告与其前妻石某关系不和,石某便带儿子在诸暨暨阳街道东兴一区租往。今年3月26日晚,徐某与朋友来到石某租房处向石某讨要钞票,双方随即发生了争吵。于是,石某母子分别电话通知徐某亲属及石某娘家亲属过来处理纠纷。
石某的兄弟与亲属很快赶到了现场,但当时没有找到徐某。随后,徐某父母及姐夫等人及被告刘某也陆续到场,双方亲属很快发生了争吵。争吵过程中,110民警接到报案后也赶来处理,并与石某兄弟上楼寻找徐某。当时徐某躲到二楼房东的屋内。刘某上楼后首先发现了徐某,生气的刘某便骂徐某:“你怎么这么不安分,三四次来吵!”随后又叫仍在找寻徐某的石某兄弟和民警:“他就在二楼,你们快点下来。”徐某听后,便爬上了窗口,双手则紧紧抓住窗沿。房东见他要从窗口跳下,就对徐某喊道:“你要做什么?110都到了,你逃什么?”没想到,徐某顾自从窗口跳了下去,经鉴定,徐某的伤势为九级加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本案的证据、事实及从常理分析,被告刘某在纠纷中并未有明显致使原告必须跳楼自救的危险行为,且当时公安机关已到场处理纠纷,原告即使受到威胁,也应该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所以,原告以被告的威吓行为与其损害结果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和理由均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