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产品能否免责
12月24日和25日,余杭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均向法院递交了住宅空气质量检验报告一份,门诊病历、化验单、门诊收费收据若干份,用于证明新房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的事实和李某治病的原因及治疗的过程。
装饰材料店的王老板在对住宅空气质量检验报告提出质疑的同时,认为张先生夫妇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老板认为,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鉴定结论,只是一个检验报告而已,并且该检测报告是张先生夫妇单方面提供的。此外,空气质量鉴定中认为甲醛超标与木板甲醛超标不是同一个概念。
王老板也当庭递交了木板检验报告和免检证书,用于证明其销售的木板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属于免检产品。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他提供的产品质量都是合格的,因此所谓的赔偿根本不成立,请求驳回张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