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
近年来,宁波市卫生事业发展迅速,但医疗纠纷有增加之势。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一旦发生医患冲突,双方往往直接面对,矛盾升级难以避免。
医患冲突能否实现“软着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将通过建立医患沟通制度、引进第三方调解机制、实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等一系列措施,为宁波市的医患纠纷设置一个“缓冲区”,通过预防、调解、理赔等手段逐步引导医患纠纷在法律框架下化解。
现状:医疗纠纷3年赔5000多万
办法:引入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前几天,宁波市一家市级医院遭遇患者家属200万元的高额索赔,原因是一名患“宫颈癌”的妇女出现了肺部纤维化,家属认为是医院给患者实行化疗不当造成的。这还不是最高的医患纠纷索赔。
宁波市卫生局医政与中医处副处长柯春海告诉记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之后,患方索赔的数额盲目攀高,受社会各方面因素影响,患方赔偿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动辄提出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索赔数额的案例越来越多。另有几例医疗纠纷病人长期占据病房,医疗费用已超过100万元。今年10月,一家市级医院发生病人死亡的医疗纠纷,患方提出了赔偿588万元的要求;慈溪市一件医疗纠纷,患方向法院提出索赔5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据宁波市卫生部门统计,自2004年1月至2006年底,宁波市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共受理医疗纠纷投诉3763件,其中重大医疗纠纷1419起。在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的同时,赔偿金额越来越大,近3年重大医疗纠纷赔款累计达到5472.97万元。医务人员被打、医院被砸事件不断发生,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宁波市政协委员胡锡浩和宁波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邬骏跃都参与过医疗责任保险的调研。
胡锡浩告诉记者,公立医院如此赔钱,损害的还是公众利益。像宁波大市,每年上千万元的赔偿款本来应该用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和医疗上。引进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是一种创新的做法。《办法》规定,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参加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保险机构参加。
邬骏跃说,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积极作用。通过组建医疗纠纷处理中心,可以形成医疗纠纷院外调出机制,有助于合理分散医疗风险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