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9日讯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在农村,邻里之间有许多需要协调的关系。如果双方不能各退一步,关系没协调好就可能转化为矛盾冲突。如何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方式,成为我们思考和关注的问题。
乡村呼唤
化粪池离水井太近
今年80岁高龄的余性朝老人,家住衢州江山市上余镇上余村。最近,老人和房前的邻居郑慧仙家闹起了矛盾。矛盾起源于郑慧仙正在建造的化粪池:郑家的化粪池建在房子后面西边的角上,和老余家的院子只有一墙之隔。而老余屋前东边空地上,有一口水井,是家里的饮用水源。
老余说,七八年前,为了解决家里的吃水问题,花了两三千块钱挖了这口井。如今,郑家居然不顾水井,在这么近的距离造化粪池。“一前一后这么近,化粪池的污水渗到水井里怎么办?”老余说,村里还没有通自来水,井水是他家惟一的饮用水源,绝不能受污染。他希望郑家能把化粪池建到房子前面去。
而郑慧仙认为,新房前面的空地上有自家的水井,如果建化粪池,两者之间的距离要远远小于化粪池与老余家水井的距离,更不安全。另外,新房的卫生间就在化粪池的上方,将化粪池移到前面,排污不方便。“而且化粪池完全在我家的地基上。”为此,郑家不接受余性朝老人的建议。
双方僵持不下,找村里解决也没有达成和解。12月16日,老余打进了本栏目热线。
思路对接
双方签订协议书
当天下午,记者找到了上余镇镇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副镇长江健表示会马上过问此事,并让郑家停止建造,等待调解。
12月18日,上余镇政法办副主任徐辉与村里的治保主任和调解主任一起前往现场。通过查看,镇村两级都认可了郑家关于没有其它更适合的地方建化粪池的说法,同时也理解余家对水井可能遭受污染的担心。经测量,化粪池与水井的直线距离为6米左右。“但各项法规条款中都没有二者之间最小距离的限定。”村调解主任余慧斌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只能各退一步,协调解决。
12月21日,经调解,双方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郑家新建化粪池必须在镇村两级的监督下施工,保证做好防渗漏措施;一旦郑家化粪池造成余家水井污染,郑家需承担损失;郑家向村里交1000元保证金防止化粪池施工不合格;往后余家若要造新房,郑家要给予支持。由于当时郑慧仙夫妻不在家,由其父郑宇清与余性朝签了字。“我跟我爸是一家,签下的协议,我们一定会执行的。”郑慧仙说。
据了解,上余村的自来水网正在建设中,预计明年上半年,村民能用上自来水。而目前,全村670多户人家中的近500户都在用水井。由于村庄住宅密集,类似水井与化粪池的矛盾也比较集中。“如果有明确规定,水井多少直径范围内不许造化粪池,矛盾的解决就要容易多。”余慧斌说,目前,这种矛盾只能靠调解解决。另外,村里已经在审批建房时,提前将化粪池建造位置考虑进去,以避免此类矛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