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温州购房者,通过中介瞿某,到上海买房子。后来买卖不成,上海“房东”退还了购房款。
但随后,“房东”将瞿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时给予的“好处费”,由此揭开了中介暗中收取差价的内幕。
日前,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瞿某退还不当得利20余万元及利息。
“烂尾楼”违规改造分割
“张江国际酒店公寓”位于上海市张江路。这幢8层楼的建筑曾经名为“九洲商厦”,1996年开始建造,在工程基本完工之时却成了“烂尾楼”。
2003年,两位自然人沈某和孙某将该盘整体接下。同年8月,经过张江高科园区管理办公室同意,除底楼租给农工商超市以外,两人将其余楼面改为180余套酒店式公寓,并对外销售。
2003年11月开始,沈某等委托房产公司以二手房名义进行买卖,并与买受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温州市民应某等10人,通过中介瞿某订购了“张江国际酒店公寓”13套房子。合同约定2004年3月30日交付使用。合同由浦东新区交易中心受理登记。
然而,2004年3月中旬,两位业主之一的沈某以传真形式告知购房者,因故延期至2004年6月30日交房。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房产中介等的诉讼请求,查封了“张江国际酒店公寓”的2-8楼。
随后,购房者前往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问原委。交易中心称沈、孙两人将房产分割后买卖属于违规行为,因而交易中心不可能为购房者办理小产证。
温州购房者打官司拿回房款
这时,购房者才发现,像“张江国际酒店公寓”那样原本“烂尾”时就已经结构封顶、性质分割很清楚的楼盘,正确的二手房买卖程序,应该是两位上家拿到原本划定的每套房子的小产证后,分割成更小的小产证,然后再通过市场转让。像现在这样将大产证直接分割成小产证买卖,完全是一手房买卖行为,然而一手房买卖又规定开发商必须是公司主体,自然人不具备开发资质。
这种说不通的买卖流程,使包括应某等10人在内的部分购房者,最终将沈某和孙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款,并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及贷款利息等经济损失。
2004年8月30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原额返还房款,赔偿利息损失。
房东爆料中介私吞巨额差价
然而,应某等10名来自温州的购房者,当时付出了168万余元的房款。判决生效后,沈某、孙某却指出,他们当时实际收取的房款只有147万余元。那么,这中间的20万余元差价去了哪里?
原来,2003年11月,应某等10人和瞿某谈好的房款总价为168万余元。瞿某在付款时,却以批量买房为由,要求上海方面给予优惠。经协商,上海方面实际收取房款147万余元,其中的差价全部落入了瞿某的腰包。
接着,瞿某以10名购房者的名义,与沈某、孙某分别签订了购房合同。
判决生效后,沈某、孙某提出,买卖不成,瞿某收取的差价属不当得利,也应退还。对此,瞿某则称,整个购房过程中,她只是代理人,并不是购房者,根本不存在不当得利。
随后,沈某、孙某将瞿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时给予的“好处费”。温州鹿城区法院审理发现,10名购房者实际支付房款为168万余元,且这笔钱是通过瞿某转交的。再结合沈、孙两原告从瞿某手中实际收取147万余元的事实,能够认定205137元的购房款差价,已经被瞿某占有。
法院认为,差价款其实属两原告给购房者的优惠,但瞿某在取得这笔差价款后,未移交实际购房者,使两原告在退房款时,承担了差价损失。瞿某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中介“吃差价”破坏市场秩序
案子判决后,法官告诉记者,按有关部门规定,房屋中介只能以做居间来赚取佣金。“吃差价”这种行为首先侵害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尤其是买方承担了更多的费用。另外,这种行为最大的危害是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
业内专家认为,中介“吃差价”的症结在于:一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二是买卖双方对房地产行情的不了解。
“一个规范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该为买卖双方提供开诚布公协商的平台,而不应该隔离买卖双方进行暗箱操作。房地产经纪公司收取的中介费,应该是以专业知识为顾客代办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复杂手续的报酬,而绝不该收取买卖双方房屋的差价。”许多业内专家建议,消费者应慎重选择诚信经营的经纪公司,不要只图眼前利益,只有在正常有序的市场下,才能人人受益。而对购房者而言,应该坚持与房东、中介门店工作人员三方,同时在中介门店签署交易协议,才能够真正避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吃差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