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7日讯
记者昨天了解到,前些天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这起案件的原告小冬(化名)一连告了5个人(单位),而最终他的诉讼请求基本都得到了支持。记者发现,这起案件中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如穿拖鞋开车、车辆不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超速、车辆不属于驾驶人本人等。广大驾驶员看看这起案件,心里应该会有不少感慨。
一口气告了5个人(单位)
2006年8月26日,小冬乘坐李怀龄开的皖S22949货车押送货物到某地,行驶到沪杭高速公路86公里+500米处时,与李亮亮驾驶的豫P29227车辆发生追尾碰撞,结果小冬严重受伤,送到嘉兴的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276天,花去医疗费用165388.10元。经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冬全身共构成1处8级伤残、2处9级伤残、1处10级伤残。
小冬一口气把李怀龄、安徽省蒙城县金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亮亮、张子坤、河南周口一家保险公司全都告上了法庭。
被告都有不同程度违法
小冬的案件怎么会涉及5个人(单位)?据高速交警认定,事发时,李怀龄是穿着拖鞋开车的,况且他在行驶时没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所以对这起事故要负主要责任;而李亮亮因为存在超速行驶,虽然是被李怀龄驾驶的车辆追尾,但也要负次要责任。而李怀龄开的皖S22949货车是挂靠于安徽省蒙城县金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李亮亮开的豫P29227车辆是张子坤的,所以,根据高速交警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安徽省蒙城县金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子坤也要对这起事故负连带责任。
小冬起诉河南周口那家保险公司,主要是涉及交强险的赔付问题,因为在2007年12月6日,保险公司已将小冬主张的残疾赔偿金50000元、医药费8000元按规定支付,所以在最后的法庭判决中,没有再次涉及保险公司的情况。
合理主张得到支持
正是由于几个被告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法院认为,此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告小冬要求赔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住院床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也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
被告安徽省蒙城县金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亮亮经传票传唤,被告张子坤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称:“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判定,小冬因为此次交通事故共可拿到27万多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