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8日讯
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后,一个多月的工资却拿不到手。衢州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后认为,此案存在争议,需双方协商解决。这样的事,让衢州龙游女工傅炎芬碰上了。新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记者走访了相关人士,有关人士结合此案对新版《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一些剖析——
事件回放
被扣一个月工资
上月,29岁的龙游县小南海镇箬塘村村民傅炎芬向衢州日报投诉:2007年6月,她到衢江区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做工,合同中写明实行计件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工资。在这家企业上班后,傅炎芬每月能挣1200元至1300元工资。做到去年11月份,厂方不仅没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还让她超负荷加班加点。傅炎芬认为厂方做法中违法之处颇多,她口头提出辞职,未获准,但傅炎芬仍离开了企业。为此,傅炎芬10月1日至11月6日的工资被扣发,找厂方协商,未果。
2007年11月12日,傅炎芬将此事投诉到了衢江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调查中发现,劳动者自身有无过错是引发此起纠纷的关键,而对此,傅炎芬和厂方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发现有这样一条:“任何一方擅自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金1500元。”据此,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认为,此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照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此前,双方已作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至于申请劳动仲裁或打官司,傅炎芬说家中经济条件有限,因此希望媒体相助,寻求解决办法。为此,记者就此项争议咨询了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信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军、柯城区职工法律救助中心主任刘砚兴。
怎样形式的辞职才算有效?
傅炎芬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离厂前两天即11月10日,她已经口头向厂方提出辞职。
那么,傅炎芬的口头辞职是否有效?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1995年的《劳动法》中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者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认为:此案中,傅炎芬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她未能保留下相关证据,给自己的维权增加了一定难度。
解除合同违约金是否可约定?
傅炎芬同衢江区那家企业所签的劳动合同上的那1500元的“擅自解除合同违约金”是否可以约定呢?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2008年1月1日前可以,之后不可以。”
新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这两种情况违约后,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具体为: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第23条规定: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