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东是怎么死的呢?宁钢炼钢厂副厂长裘韶均和另外三人在一份证言中称:2007年11月25日下午,四川某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邀请裘共进晚餐,裘随后通知刘晓东并叫其余几名技术人员一起参加。晚餐约从6点半开始,至8点10分左右结束,地点在老板娘餐饮城。晚餐结束后,就餐人员各自回家。因刘晓东与另一名技术员有事商谈,后来两人骑电动自行车离开酒店,晚上9点在中河路分手,刘的行为正常,无醉酒迹象。
溺水窒息死亡
刘晓东与这名技术员分手后大约三个小时,有人在河中发现他溺水而亡。北仑公安分局新碶派出所出具的报告显示:次日零时14分,该所接到在嵩山路至辽河路之间有人落水的案情指令后,立即出警赶到现场,迅速开展打捞并采取急救措施,经抢救无效证实死亡后,将其遗体送往殡仪馆。据警方调查,刘晓东属于意外死亡,其家属对案情定性无异议。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为刘晓东死于溺水窒息。
申报工伤被否决
死者的家属认为,刘晓东是被上级领导叫去参加聚餐的,并且请客的是业务单位,此事导致他餐后死在回家的途中,要求宁钢按照有关规定给刘晓东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2007年12月11日,依照家属的要求,宁钢正式向劳动保障部门给刘晓东申报工伤。
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于去年12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称事发当天下午6时许,正在家中休息的刘晓东在参与聚餐的过程中,共喝了5两左右的高度白酒和半瓶左右的红酒,然后在回家的途中溺水死亡。劳动部门认为,刘晓东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因工死亡。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当天晚上参加聚餐的裘韶均等人在另一份证言中这样写道:就餐期间,双方共叙友情,并提出下一步的技术合作意向。期间,还对在座技术人员提出下一步技术进步项目的开展和论文写作要求。赵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天是周日,刘晓东接到裘韶均的电话,才去参加这次就餐活动。裘韶均是刘晓东的直接领导,此次就餐是受领导指派陪客户喝酒,因此,属于因公外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款的规定,属于因公外出发生意外。因公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应该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及沿途,也都被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
赵霞还拿出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的《如何获取工伤赔偿》一书佐证自己的说法,该书对于“因公外出”这样解释: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受到人身伤害,包括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对于劳动部门的这份决定书,家属表示不服,正在准备申请复议。
企业称这是一个教训
昨天上午11时许,记者在刘晓东落水的现场看到,这是一条宽10多米的河,河边离马路还有10多米,马路的旁边是一个超市。马路至河边有一条窄窄的水泥路,河边没有栏杆。刘晓东为什么会从马路上走到河里去呢,他和聚餐者分手后都干了些什么,随着刘晓冬的去世,这似乎成了一个永远解不开的谜。
裘韶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叫刘晓东参加当天的聚会是出于好意,刘晓东在单位表现不错,他们私交也好,叫出去吃饭不是出于公务行为,完全是私人聚会,没有想到发生了这种事。他在酒席上也劝刘晓东别多喝,刘晓东也没有喝多,分别时他提出要送刘晓东回去,但是刘晓东坚持要自己走,事情发生后,他感到很难过。
宁钢公司工会主席兼审计总监罗家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认为刘晓东的死亡与工伤有一定的距离,一是他出去聚餐不是公司安排的。宁钢三番五次重申,商务活动中不允许接受业务单位的吃请和公关活动,刘晓东等人参加了供货单位的吃请,本身就说不过去。二是刘晓东在聚餐结束后至事发时,中间有3个多小时是一个空白,不知道他干什么去了,就算是他因公回家,但是回家的过程已超出了“合理的时间和正常的运行距离”。对于家属提出的工伤认定问题,他们也向劳动部门申报了,但是被劳动部门给否定了,他们在解决这个问题上,态度是积极的,愿意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和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处理问题,但是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这件事是一个教训,公司领导在会上也给大家讲了,以后生活中要少喝酒,以免乐极生悲,酿成悲剧。
律师说法
刘晓东的死令人扼腕叹息,身后留下了一个9岁的女儿和一群悲痛欲绝的亲属。赵霞将刘晓东的遭遇写成帖子发到了网上,网友除了对刘晓东的死表示同情外,大部分建议她通过法律渠道讨说法。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强告诉记者,家属认为刘晓东的死属于工伤已被劳动保障部门否决,那么家属可以在该决定书下发60日内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复议,如果再次被否决,他们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参与聚餐的人该不该负法律责任,宋律师指出,供应商请吃饭,不管是受领导指派的还是自行去的,有一点可以证实的就是:在非工作时间内,死者完全可以拒绝,因为这不属于工作范围。因为同桌喝酒发生事故,国内已经有类似的判例,判决同桌吃饭的人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死者家属应该向法庭举证“事故和一起聚餐的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例如没有尽到劝阻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