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5日讯
烤鸭店老板出于生意上的考虑竟将自家主卧室改装成冷库,周边邻居自此抱怨不已,纠纷一直持续了9个月。市场导报记者获悉,奉化县人民法院日前首度依据《物权法》对该案作出裁判,法院判令店老板拆除冷库设施。
这家“长生不老”烤鸭店开在奉化市大桥菜场,老板娘陈某家住奉化市锦屏街道南山路80号。王某、宋某等4人均是她的邻居。
2007年4月,因烤鸭店经营的需要,店老板陈某在未征得楼内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家的主卧室改装成了冷库用于储存冷冻禽类。然而,这一做法随后遭到了邻居们的反对。
邻居们指出,冷库的压缩机在工作时的震动,不但影响休息,还让人老是有头痛的感觉。清晨四五点钟,电动三轮车等装货声,也影响了众人的正常作息。此外,由于房屋底下是架空层,众邻居还担心冷库储存的成吨货物会损害房屋质量。
在坚持要求限期拆除冷库的同时,宋某等邻居还多次向奉化市市长电话等部门反映该情况。对此,陈某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将原来外置的压缩机移到自家小间内,并采取了浇注水泥底座,装隔音板等降噪措施。
尽管如此,4位邻居仍于2007年10月向奉化市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拆除经营性冷库。奉化法院审理后认为,住户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将会破坏其与邻居共同的生活环境,当事人应当主动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协商,并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谅解。本案中,被告改卧室为冷库,系为其经营的“长生不老”烤鸭店服务,虽然该行为发生于2007年4月份,但是该事实状态一直延续至今,故同样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奉化法院认为,四原告和被告系同一幢楼房的住户,分享共同的生活环境,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四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使自己的正当权益得以实现。法院故依据《物权法》第77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拆除安装在卧室内的冷库设施。
《物权法》第77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