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他酒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侥幸心理作祟,他逃了。追捕民警契而不舍,终将肇事逃逸者绳之以法
逃亡路不好走 杭州去年近3成交通肇事逃逸者在逃
浙江在线杭州1月31日讯(通讯员 马进 记者 李敏)31日下午,临安市公安局,面对锃亮、冰冷的手铐,肇事在外潜逃2年之久的临安籍司机钟某神情明显慌张。44岁的他,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苍老很多。或许是因为他肇事致人死亡,在外东躲西藏两年来心里留下许多愧疚和不安的阴影。
钟某记得很清楚,出事那天是两年前的1月27日傍晚5点钟,天气非常阴沉。他和几位朋友相约共进晚餐,一番推杯换盏之后,钟某喝了几杯白酒,他趁着酒劲驾驶自己的小型拖拉机上路了。
当晚18时30分,在途经15省道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交叉路口路段由南往西实施左转弯时,与由北往南直行的由金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金某及摩托车后座乘员郜某受伤。
车祸发生了,钟某脑海里浮现的第一个念头就是不该喝那杯酒。他害怕了,他想逃跑!但在围观者的众目睽睽之下,他很难实行。于是,他极不情愿地拨通了122。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后,迅速联系了120对伤者进行了救护。
通过事故现场勘测,交警认定钟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在其后对他的血液进行了酒精测试,显示出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27mg/ml。
事故第三天,摩托车驾驶人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钟某酒后驾驶肇事,其车辆所在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条款规定拒付医疗费和事故赔偿金,面对高额的医疗和事故赔偿费用,他丧失了最基本的社会道德,抱着能够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开始了逃亡的生活。
但逃亡的日子并不好过,之后的半年时间,他去过江西、安徽等地,每到一地,他都躲进小山村里,以打零工为生。“别说城里了,连镇上都不敢去,也不敢透露自己的名字。没有活做的时候,甚至去拣一些别人扔掉的剩饭剩菜来填肚子,困了就找个偏僻的地方睡。”钟某说,那段时间,他和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一样,一听到警车的声音,一看到警察,就吓得瑟瑟发抖,拔腿就逃。
在钟某潜逃的这段时间,余杭交警部门一方面顺藤摸瓜不断地找寻线索,多次上门走访,劝说钟某亲属说服钟某早日投案自首;另一方面安抚死者家属,并给与一定的物资资助。同时,也对钟某经常接触的人群进行排查,搜索其可能去向。通过2年努力,终于在临安的一家化工厂内将化名打工的肇事逃逸司机钟某抓获。
钟某一家三口,家中有一个今年刚读初三、聪明乖巧的女儿;他不敢和女儿见面,甚至连电话都不敢打,对女儿的思念和愧疚只能埋藏在心里,现在被抓获了,他最想做的就是在入狱之前能见着女儿,对她说一句:好好学习,照顾好自己!他也想对驾驶员说:千万不要酒后开车;出了事,对不起家人和朋友,更对不起死者亲属!但是,这样的醒悟似乎为时已晚。
2007年,全市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322起,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3%。其中,致人死亡案件111起(同比减少2起);全市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共投入警力6258人次,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236起,侦破率为73%,比上年上升了2%。其中,侦破致人死亡案件90起,侦破率为81%。全年杭州共抓获公安部网上交通肇事在逃人员37名。
交警部门规劝交通肇事逃逸司机应该主动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积极地态度处理交通事故,既是肇事司机应该负起的社会责任,同时也能争取早日和家人团聚。
新闻链接——余杭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钟某酒后驾驶车辆实施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摩托车驾驶人金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驶车辆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在此事故中,钟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过错作用大于金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因此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