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15日讯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书面通知,属程序不合法,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工资照付;员工违反规章被辞退,但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鹿城区法院对两起劳动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2006年7月,在一家保险公司担任业务科科长的周某,收到公司一封工作联系函,该函附件的考核结果中写明他被辞退,未说明任何原因和理由。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停止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9月停发了工资。去年7月,此纠纷经劳动仲裁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向周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程序上不合法,不能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当年8月已解除。所以,周某要求支付2006年9月至去年7月仲裁裁决确定之日的工资2万余元,应予以支持,且公司还得补缴社会保险费。另外,有关17万余元的业务提成及2万余元的报销费用,周某持有相关凭证原件,因此,保险公司也需予以支付。
法院判决的另一起劳动争议是有关经济补偿金的纠纷。2001年9月,乔某进入市区一家酒店从事保安工作。去年8月31日,酒店方面解除了与乔某的劳动合同,原因是乔某多次私卖客人遗忘在酒店的酒水及侵占停车费。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方面提供关于乔某违规的证据不能证明乔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行为,因此,酒店应支付乔某经济补偿金1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