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6日讯
昨日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在储户并不知情下,借记卡被消费2万元,这究竟是储户的责任还是银行的过失?
据了解,在杭经商的陈先生在银行办了一张金穗借记卡,平时也不常用,可去年9月偶尔去查询时竟发现卡内存款无故少了2万余元,去银行核实,陈先生被告知这些钱是在网上被消费的。陈先生觉得自己根本就没消费过这笔钱,故要求银行支付该2万余元,银行坚持称是陈先生因各种原因导致该笔钱被消费,因此拒绝支付。为此,陈先生只得把银行告上法庭。
据原告陈先生诉称,2003年12月,他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某支行处办理了一张金穗通宝卡,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2007年9月13日,原告发现银行卡储蓄帐户的存款少了2万多元,银行告知其该些存款是在网上被消费的。
当时,陈先生向银行提出,他没有在网上消费这些存款,并要求银行支付上述2万余元的储蓄款。对此,银行认为只要其系统自动确认消费,一定是陈先生自己消费或是陈委托他人消费,或是陈自己把金穗通宝卡密码泄露而被他人消费,或是原告密码过于简单而被他人盗用。基于这种种理由,银行拒绝向陈先生支付该2万余元储蓄款。
对此,陈先生认为,他自己没有消费,也没有委托他人消费,更没有把金穗通宝卡密码有意无意地泄露而被他人消费上述2万余元的储蓄款。如是在网上被他人盗取密码而消费,也是银行的责任。因为他在与银行签订储蓄卡协议时,并没有授权或约定可在其本人不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开通任何网上银行或网上电子支付等业务。并且银行的电子支付存在很大的漏洞,他已停止95599起头的金穗通宝卡电子支付业务。
为此,陈先生要求银行归还其储蓄款本金22166.9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23064.67元。
法院将择日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