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8日讯
昨天,宁波江东区法院审理了“跳楼”被拘的李某状告公安局一案,一审判决李某败诉,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定。
鄞州姜山男子李某因信访不顺,爬上金光百货中心六楼楼顶,跨坐平台边沿喝闷酒,后被警方强行救下,警方认为李某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遂给予李某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处罚下来后,李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把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公安部门撤消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江东区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进行审理。
昨日,江东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对李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地处闹市区的金光百货中心六楼平台外侧张贴横幅标语,并骑跨在平台边沿喝酒,欲用跳楼自杀的方式引起公众注意,制造事端,并造成了商场出入口秩序混乱和周边交通堵塞,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情节较重,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判决后,李某当庭表示不服,他会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