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9日讯
债权人手持欠条要债,债务人居然抓起欠条撕毁后吞入肚中。欠条没有了,债权人是否还能打赢官司呢?昨天,嘉兴秀洲区法院对这一借款纠纷案作出判决,杨某仍需归还范某借款58700元。
2005年4月和10月,杨某先后向范某借款25000元和20000元,当时未打借条。2007年10月17日,杨某打了欠条,写明欠范某借款45000元。后来,杨某又向范某借款9400元和4300元,分别打了欠条。2007年11月26日上午,范某找到嘉兴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寻求解决。杨某被叫到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纠纷时,抓起范某的三张欠条原件撕毁并吞入肚中。范某当场就报了警。
三张欠条的原件灭失,范某只留下了写明45000元和9400元的两张欠条的复印件。2008年1月11日,范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归还借款58700元。法院根据范某的申请,向警方调取了出警经过证明。杨某对欠条吞入肚中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后来的两笔欠款为借款58700元的利息,并且已经支付,只是欠条未收回,仅欠借款45000元。
法院认为,欠条在范某处,杨某称后来两笔欠款为借款45000元的利息且已支付,但未能举证证明,况且三张欠条原件均被杨某撕毁后吞入肚中,灭失了证据,杨某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并依法作出了还款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