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将正式实施。在这部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法规中,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