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2月28日讯(见习记者 童俊) 今年的3月5日将被赋予新的涵义,学雷锋日也将成为浙江省志愿者自己的节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也将于2008年3月5日施行,届时浙江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将有法律为他们竖起保障之墙。
“授人玫瑰、手有余香”,是经常用来形容志愿者的一句话。
浙江省从1993年开始开展以青年为主体的志愿服务活动,据统计,目前全省已有近3万支志愿服务队,志愿者服务站4991个,志愿者服务基地7842个,有注册志愿者161万名。15年来,全省累计已有1109万人次的志愿者为全社会提供了1.03亿小时的志愿服务。
但是,由于对志愿者服务的社会定位、服务内容、权利与义务等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造成了志愿者在彰显爱心的同时面临尴尬。他们在做公益事业的同时,人身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出现意外,很难寻求有效的法律保护;也有人打着志愿者活动的旗号开展商业活动,严重违背了志愿者的自愿性、公益性。
《条例》规定,浙江省实行注册志愿者登记制度,也就是说要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后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从事志愿服务时,才是志愿者,其权益受《条例》的保护。《条例》还规定教育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学生的考核评价体系,尤其是大学和中学要把志愿服务作为大中学生的社会实践或者综合实践活动的内容。同时也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在进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针对志愿者人身保障问题,《条例》规定,开展高风险或者涉外的志愿服务以及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其他志愿服务,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同时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共青团浙江省委书记鲁俊说,《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是先于其他省市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因为它将所有年龄段的志愿者以及他们所进行的志愿者服务活动都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轨道,这样更加明确地规范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保证了志愿者服务的持续性和互补性,让人们都能加入到关爱他人、关爱社会的公益行动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