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5日讯
今天是3月5日——学雷锋活动日。从上世纪60年代首个学雷锋活动日延续至今,“学雷锋”这三个字一直被不断更新内涵,延伸范围。在海盐县,一位名叫顾立群的“活雷锋”刚刚得到了政府颁发的2007年度“见义勇为奖”证书和奖金。与同时获奖的其他两人不同,顾是第一个以“目击证人”的角色获得“见义勇为奖”的。
“当时我意外发现不法行为时,只是凭良心做了该做的事,没想到政府给我这么高的荣誉。”最近,当海盐县武原镇居民顾立群收到县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大红证书时,显得有些不好意思。因为,他认为自己只是协助民警抓到了犯罪嫌疑人,而并没有直接与歹徒进行搏斗。
据介绍,去年9月28日上午,顾立群在海盐元通集镇办事时,目睹两名小偷正在对一辆车实施盗窃。他一边通知车主,一边偷偷记下了前来接应同案犯的摩托车牌照及小偷的外貌特征。当车主因追捕小偷受伤时,顾立群立即报了警,并将伤者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由于顾立群及时报警并提供重要线索,小偷很快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抓获。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在得知这个事情后,认为很有现实意义,并提出了具体的“检察建议”,鼓励顾立群所在社区积极为顾申请“见义勇为奖”。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嫣红说,以前,检察院的“检查建议”常常针对于反贪等经济案件。但是对于一个县城来说,每年的经济案件并不多,“建议”的用武之地也不多。所以,如今他们也把目光投向刑事案件等领域,希望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借鉴方案。
而海盐县政法委综治协调指导室主任廖琛表示,从法律意义上说,“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敢于挺身而出,积极同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和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而从现有地方性法规来看,一般只规定“任何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没有指出作为目击公民的法定义务。
“我们首次认定目击证人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目的是通过弘扬普通群众的正义感和公德心,形成坚决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浓厚氛围,坚决反对那些‘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社会心态。当然,不是说,每个勇敢站出来的目击证人都会得到‘见义勇为奖’,这还要看具体的事件。”
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系陈旭琴教授认为,大家以前把“见义勇为”的概念理解得太狭隘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它应该有新的内涵。比如现在说的学雷锋,怎么学怎么做,形式也很多,不一定要固定在一个模式。”陈教授觉得,海盐的做法思路很新,一方面,它鼓舞了人心,提倡了一种“路见不平一声吼”的社会好风气;另一方面,它也给人们一种提示,遇到违法犯罪的事情,应该先估量一下自己的能力,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协助警方破案,依然是非常值得称道的善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