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6日讯
在绍兴县某公司打工的安徽人孙桂英,下班回家途中顺便买了点小菜,不料被摩托车撞死。买小菜算不算“回家途中”?孙桂英能不能认定为工伤?昨天记者获悉,孙桂英所在的公司对绍兴县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去年4月6日晚上,孙桂英下班后骑着自行车,顺便去买了点小菜。途经萧山区衙前镇杨汛村时,被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倒,不幸身亡。3个月后,绍兴县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处理决定书,认为孙桂英系在下班途中出的车祸,属工伤。该公司不服,向绍兴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维持工伤结论。
公司认为,孙桂英下班途中买小菜的行为是办私事;其所走的那条路,不是她平时上班走的路,也不是平常意义的路,是一条小弄堂。有了这两条理由,该公司认为,孙桂英出车祸不能算是工伤。今年2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保障局的决定。
那么,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依据又是什么?据了解,像孙桂英这样的情况,认定是否工伤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都有指导性意见出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6年12月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有一条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须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去年7月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对“上下班途中”是这样理解的:“在劳动者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班或下班遭到车祸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绕道也应视为必经路线。如职工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接送小孩等,该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须要求,顺便办事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在顺便办事前后的途中,如果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仍应当认定为工伤。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孙桂英的工伤认定会不会被推翻?据悉,浙江省高院并没有出台过类似的意见,所以其他地方的司法实践只可作参考。目前,绍兴县法院已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