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是按“规定”办事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文锦苑小区物业管理处。
“不是万不得已,我们也不可能去锁他的车。”一说起停车纠纷,该物管处主任赵民也是一肚子苦水要吐,他告诉记者:“我们平时和业主的关系也蛮好的,可说起停车,总是没办法解决。锁车,也是按有关规定办事。”
赵民所说的“有关规定”,是2004年4月由文锦苑业主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文锦苑小区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进入小区的任何机动车,如擅自占用别人停车位(保安员临时调度除外)或在非停车区域违反本规定停车,保安人员可以对车辆采取闭锁措施。违规车主必须在递交《向全体业主的致歉书》后,保安才可开锁放行。违规三次以上(含三次),保安员可以拒绝该车辆进入小区。
赵民说,余先生当时停车的消防通道只有4米宽,其他车辆要通行势必要从草坪上碾过,保安已经多次进行劝阻。而在次日早上,物管工作人员要求余先生在《向全体业主的致歉书》上签字时,情绪激动的余先生表示拒绝,因此究竟要不要开锁放行,保安也很为难。
“既然有业主公约,那大家都要按约定办事。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如果今天他乱停车,我们不去管他,以后大家也乱停了,那物业该怎么管呢?”对此,赵民也是一脸无奈。(1210401)
“锁车”合理但不合法
(文锦苑部分业主)
在采访中,对于物业“锁车”的做法,中大文锦苑的业主也各持不同看法。
“既然是业主公约,当然就要遵守。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一个业主自治的小区,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规章制度,那以后肯定要乱套。”业主王先生说。
业主吴小姐本来是有车一族,饱受停车之苦后她果断卖车,与老公做起了“打的族”,她就非常支持王先生的观点,“你想想看,我们小区800多户有1200多辆车,是不是很多家庭有两三辆车?这种乱停车的现象也不是一两天了,光凭物业去劝导已经没有多大用了,不锁小区的车会停得更乱!”
“这个停车规定,在我们这样停车问题突出的小区,合理但不合法。虽然说是业主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但是当初也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现在问题出来了,就要及时纠正。”业主朱小姐说,余先生把车停在消防通道,虽然也是偶尔为之,但万一发生火灾,影响消防人员施救,这个责任谁也担当不起。“但是我不赞同锁车的方式,感觉太偏激了,容易引起反感。”
锁车显然侵犯车主物权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孔建祥律师)
首先,将私家车停放在消防通道处的业主,其行为侵犯到了小区内的“路权”,影响到其他车辆的进出,在发生火灾等意外时,可能影响到其他业主的人身安危。如果小区物业采用拖车、挪位的方式,相对更妥当一些。
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效力,但文中的“业主公约”,尽管是全体业主通过的,但其中的一些具体规定是否合理合法,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任何逾越法律界限的规定,都是无效的。锁车这一措施,显然侵犯了车主的物权。
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业主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相应条款,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公约应“倡导大家如何去做”
(浙江大学社会学教授冯钢)
英国有句老话,“风可进,雨可进,国王军队不可进”。说的是老百姓的私人领地不能随意侵犯。
从中大文锦苑业主车子被锁这件事情来说,即便他犯错,保安锁车的举措也是不当的,因为这侵犯了他私人的物权。
这件事情的核心在于,保安是依据“业主公约”对违反停车公约的业主进行“惩戒”,但需要注意的是,民众公约在制订时,制订者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力界限,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锁车”的惩戒条款,已经超越了法律允许的界限,物业管理部门也没有资格接受、行使“惩戒权”。
在社会公约、乡规民约中,其主旨是“倡导大家如何去做”,是一种正面约束。一般对于违反公约者,其代价是丧失社会舆论支持,即“大家都不理他”。“锁车”惩罚类似于以前农村中沿用“家法”、“宗族法”惩戒犯错的家庭成员,在现代法制社会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