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3日讯
因不满丈夫夜间不回,杭州一女子在租住的房子内放火泄愤,不但烧毁了自家财物,还危及邻居安全。今天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女,1979年3月出生,浙江省台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6日凌晨1点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因对丈夫晚上不回家感到不满,在其租住地杭州市江干区范家苑房间一卧室内,用打火机点燃衣柜里的一件衣服,后引燃衣柜和电视机等物,并致使该房间阳台的铝合金窗玻璃部分破裂。火势不断向外蔓延,还危及了周边住户的安全。
火灾被群众和消防人员及时扑灭,最终烧毁刘某自家的空调、电视机等物品,财产损失共计3000元。因火势损害到了楼上楼下的住户,刘某的丈夫还为此赔偿了8500元。
另据了解,当时,刘某因害怕火势会危及房内其他房客的安全,刘某还劝其他房客赶紧离开出租房。其他房客千方百计把刘某也拉出了出租房,才使得刘某没有被烧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防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防火罪。鉴于刘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江干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