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8日讯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实行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鉴定,推行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实质上是对被告人的一种人格调查,这种调查结果用于刑罚裁量的参考,注重量刑的刑罚效果和社会效果,符合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国际趋势
小阳(化名)今年刚满18岁,不久前,他因为多次敲诈勒索被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法官之所以判处他缓刑,除了考虑到他的犯罪事实和危害程度外,还有就是一份对他的心理鉴定也起到了相当大的参考作用。据海曙法院刑庭有关负责人透露,从去年10月份开始,海曙法院在少年刑事审判中首开先河引入心理鉴定制度,从而作为对25周岁以下特别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量刑的参考。
一个少年犯的标本案例
小阳说,他被警察抓起来的一刹那,他感到眼前一片黑暗, “一切都完了!”熟悉小阳的人都说他是一个性格孤僻的人。父母因忙于工作,小阳自幼由外婆抚养,父母除了给他一些零花钱,很少过问他的生活。由于缺少必要的管教,小阳后来辍学了,成了社会上的小混混。
因为缺钱花,小阳将目光盯上了一些胆小的中小学生,对他们实施了敲诈勒索。海曙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小阳伙同他人共索取现金2700元。海曙区人民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过程中,经过小阳同意,请宁波人和心理咨询中心的二级心理咨询师马洪波为他做了心理鉴定。对小阳的心理测试是在宽松的氛围下完成的,心理咨询师请小阳按照自己的想象画参天大树,在沙盘里摆出一幅“外婆的澎湖湾”,在一片大海、田野之间,外婆点着蜡烛等着小阳归来。
心理咨询师根椐测试得出结论:大树阴影浓重说明小阳不敢直面现实的挑战;外婆、田野、蜡烛象征希望,大海象征未知诱惑,这两方面提示他潜意识充满了矛盾和挣扎,需要外界的力量抵制诱惑。根椐案情,并参考心理评估反映出小阳的心理及性格特征,加上他所处的实际生活环境,法院最终决定判处小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小阳说,他接到判决的那一刻,心里非常激动,下决心以后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小阳的家人对这个判决也没有异议,表示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小阳改过自新,不能再让他走犯罪的道路。另据各方面反馈的信息,小阳现在像变了一个人,不但懂事了,也知道帮助别人,一切正向好的方向发展。
少年审判引入心理鉴定
张丹丹是一名女法官,海曙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庭长,她自从来到刑庭以后,一直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强烈的关注,也喜欢钻研这方面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件令人心痛的事,家长把孩子抚养长大,是想让孩子成为栋梁之才,而不是成为一名罪犯,孩子应当在学校里成长,而不是在审判庭里!”张丹丹说,每当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卷,她就感到心痛,但是从法官的角度来讲,她不得不依法办案。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61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张丹丹介绍,在这个大背景下,他们经过论证,于2006年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建立了社会调查员制度,请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参考。这在当时是全国首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