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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驶 当事人可提前要求听证

  行政处罚权今后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

  以下三种行政处罚前当事人可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吊销许可证;

  罚款或没收财物价值,个人2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30000元以上

   浙江在线03月20日讯 记者昨天了解到,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3月31日前,大家有什么意见均可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信箱:sfzb_csp@zj.gov.cn。

  非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无效

  征求意见稿显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行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是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是独立的执法主体,依法行使权力,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条例施行后,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市、县(市、区)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确定和调整,本级政府向社会公布。

  查封扣押将遵循三程序

  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提到,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当事人送达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和损毁。

  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实施查封、扣押之日起3日内补办查封、扣押批准手续。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拍卖、变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没有利用价值的,予以销毁并记录在案。对因当事人逃逸而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登记、拍照,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无法联系当事人的,应当依法予以拍卖、变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种行政处罚当事人可要求听证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吊销许可证的;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个人2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30000元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中,对于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个人2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30000元以上的这一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的追究责任

  根据该条例草案,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擅自使用查封财物、扣押的财物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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