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2日讯
没有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借记卡内现金在几个月内却被人消费2万多元,在杭州经商的陈先生以此为由,把当事银行告上法院,要求索赔相关的损失。江干区法院昨天上午公开审理后,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在现实生活中,存折里的存款被人冒领,储户有充分证据向银行索赔,银行被判全部赔偿的判例也不少。但借记卡、包括信用卡内的现金被人划走,谁该承担责任,业内人士认为本案具有示范意义。
事主:没开通网上银行怎么会少钱
31岁的陈先生在凤起路花鸟市场经商,2004年2月,他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平时也不常用。
去年9月,陈先生偶然去查询时,竟发现卡内存款少了2万多元,去银行核实后,陈先生被告知这些钱是去年5月至9月间在网上被消费的。
陈先生说自己根本就没消费过这笔钱,因为借记卡一直在身边,本人也没有去开通过“网上银行”。
借记卡内的现金无端少了2万多元,陈先生认为银行对此有责任,并应赔偿相关损失。
银行:网上支付等同于本人行为
“不管事后以何种理由否认,都应视为本人行为。”被告银行引用《电子签名法》辩解,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登录了服务系统,输入了正确的银行卡密码,开通了电子支付功能,就等于本人使用了电子签名,发生问题应自己承担责任。
银行方面还提出,不排除陈先生将银行卡的信息告诉了他人,或保管不当外泄或被他人盗取等,如果上述信息被他人掌握,并借此开通网上支付功能进行消费,出现这种情况责任也应由持卡人承担。
“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银行方面表示,如果陈先生没有将个人信息透露,那就是有人盗取了陈先生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密码进行了犯罪活动,法院应中止本案的审理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争议:银行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银行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显示,陈先生开通网上银行的时间是去年5月26日,而根据借记卡章程约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者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对此,陈先生认为,他自己没有消费,也没有委托他人消费,更没有把金穗通宝卡密码有意无意地泄露,在这种情况下却被他人消费了2万多元储蓄款,如果是在网上被他人盗取密码而消费,那也是银行的责任。因为他在与银行签订储蓄卡协议时,并没有授权或约定可在其本人不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开通任何网上银行或网上电子支付等业务。
事发后,陈先生已停止金穗通宝卡电子支付业务。提起诉讼后,他要求银行归还其储蓄款本金22166.9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23064.67元。
法院昨天审理后,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