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6日讯
日前,温州市交警部门先后作出处罚,荷兰籍男子道森(译音)因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其妻温州籍黄女士因将车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驾驶,也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
道森先生是一名荷兰籍华人。几天前,黄女士和道森驾一辆自备车外出办事,当他们途经市区人民西路时,妻子由于当天服了药后过敏,无法正常驾驶,于是两人在半路上停车换了座位。
当道森驾车途经小南门路口,正准备往府前街左转弯时,左转箭头指示灯刚好由绿灯变为红灯,道森刹车不及将车越过了停车线。温州市交警一大队一中队民警见状立即上前查纠。由于道森出示的是一本荷兰的驾驶执照,在国内不具备驾驶资格,民警便依法扣留其车辆。
之后,当地交警部门分别查明了道森和其妻黄女士的违法事实,遂作出上述处罚。
交警提醒:根据有关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属于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情形,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方可在国内驾驶机动车。而明知他人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还要将车交与他人驾驶的,也属违法行为,一样受相当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