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应发挥其更大作用
不管是在业界还是法学界,对于私募基金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大致统一的看法,即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势在必行。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应无为而治。
他认为,中国私募基金的形成、发展和发挥作用始终是先于法律、先于监管产生的,是在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夹缝中生成的,这充分体现了市场力量的不可抗拒。
因此,法律并不应限制其发展或给它套上一个“鸟笼”,也不是去追究它的“第一桶金”的合法性,而是在市场化和法制化条件下,引导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也有学者提出了私募基金发展形式的建议,认为私募基金合法化,必须先符合标准的委托理财统一组织形式,以便监管,并据此指出有限合伙方式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资产中有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的投入,并以这部分资产承担无限责任;而私募基金投资者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对投资者利益的进一步保护。同时,对合伙企业不重复征税制度,使得私募基金中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证券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这亦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郭秀华律师则更看重投资者风险意识教育。
她说,在美国,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私募基金经理的客户,证监部门及基金管理人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作出了严格规定。“其中很明确的一条就是,投资人必须具备相当高的年收入。”
2008年1月1日,证监会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正式施行,该《试点办法》规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这条规定已接近私募基金现行的激励制度,被有关学者解读为公募基金开展私募业务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