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更明确
《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有法定供养关系3人以下、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或有法定供养关系4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此外,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认定办法由民政部门另行规定。
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8平方米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据介绍,我市将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运作方式的改革。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新建的经济适用房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住房,用于解决廉租对象的住房保障。
同时,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暂时无力购买的,可以租赁,也可以“先租后买”、“租买结合”,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意见》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记者了解到,自2007年10月7日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差价款比例为55%;此前购买的,交易后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差价款按原政策执行。政府可优先回购(回购办法另行制定);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要向街道申请
有意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市民请注意,《意见》对这两者的申请程序作了较大变更。以前,申请者需要到便民服务中心城建窗口办理相关事宜,现在改为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据了解,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收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初审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结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送民政部门。再经过民政部门复审后,将复审结果分别反馈给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据此查勘低收入家庭的房屋现状,复审相关产权和租赁材料。
街道办事处则根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民政部门的复审结果,组织社区就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民政部门申诉。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还提出了其他五种方法,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对成片集中、主体结构质量较好的旧住宅区,要实施综合改造,包括房屋维修养护、完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提高节能性能等。据了解,需要成片改造的旧住宅区,有关土地、规费等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执行。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是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二是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政策扶持建设的农民工公寓不得随意出售。三是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四是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的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继续落实有差别的住房消费税收政策,严格控制拆迁规模。
《意见》还就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作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