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5日讯
余姚一名家庭主妇徐女士在烧菜时,因高压锅爆炸而被炸伤,她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生产厂家赔偿,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后来,通过检察机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后,她最终拿到了8万元的赔偿金。
据余姚市检察院介绍,2004年11月12日下午,徐女士在家使用“三星”牌高压锅煮鸡。待其去关闭燃气灶时,高压锅突然发生爆炸。听到爆炸声的邻居周某、单某循声而至,看到厨房里一片狼藉,徐女士满脸是血,左眼被炸伤。后经医院治疗,徐女士的左眼球被摘除。
2005年2月22日,徐女士以高压锅存在质量问题将高压锅的生产商余姚某厨房用具有限公司及沈阳市某铝制品厂告上了法庭,请求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6611.3元。
一审中,被告沈阳市某铝制品厂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余姚某厨房用具有限公司则辩称,虽然该公司获得沈阳市某铝制品厂授权,使用其“三星”商标,但该高压锅并非该公司生产。另外,司法鉴定报告中并未提到高压锅的质量问题,高压锅的爆炸系被害人的使用不当所致。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对其所主张的因“三星”牌高压锅存在质量缺陷而导致爆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根据徐女士申请对高压锅进行质量鉴定之后,鉴定单位也未能认定其存在质量缺陷,故徐女士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据此,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徐女士不服判决,于2007年6月26日向余姚市检察院提起申诉。
余姚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涉案高压锅系被申诉人余姚某厨房用具有限公司生产。检察官还发现向鉴定机构送检的锅盖上缺少安全防堵的安全装置,而该装置又是国家标准要求高压锅在设计上必须具备的。由此推定涉案高压锅存在质量缺陷,显然这个缺陷与对徐女士造成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2007年8月6日,余姚市检察院提请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帮助徐女士进行维权。
今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余姚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近日,经余姚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余姚某厨房用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徐女士经济补偿款8万元,徐女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