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浙江省政府明确给出了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要过八道“门槛”。
这些条件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年综合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指出,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各地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审批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