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4日讯
5月27日,乐清一交通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出11万元道路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金。据悉,这是自今年我国调整交强险以来,乐清市首个交强险赔偿金额达11万元的案件。
2月27日,王某驾驶牌照为浙CE5577出租车,从乐清虹桥镇水坑村驶往虹桥镇四村,途中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张某摩托车后座乘客宁某因此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经乐清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王某和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宁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预付宁某3.5万元。宁某家属诉至法院,放弃对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王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肇事出租车已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该保险公司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从今年2月1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伤残赔偿上限由5万元调整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调整为1万元。根据此新规定,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扣除被告王某预付的3.5万元,宁某家属共获得121284.5元赔偿,全部由保险公司支付。其中,交强险赔偿额达11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1128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