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6日讯
一名未成年学生溺死在一个村子的水塘中,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这个村子的村委会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父母58144.90元。
2007年5月12日下午2时许,青争(化名)与两名同学到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鹅湖村山脚下的水塘中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青争父母发现该水塘系挖土之后积水形成,水塘较深,面积较大,周围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水塘位于鹅湖村的土地范围,青争父母因此认为鹅湖村村委会对此存在管理失职行为,故将其告上法庭。
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游泳是一项具有潜在危险的运动,青争事发时已满14周岁,其疏忽危险的存在而在水塘中游泳造成本事故,其父母及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涉案水塘距离居民区较远,但客观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鹅湖村村委会在挖土之后并没有采取及时清理积水、回土填埋、设置护栏等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应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鹅湖村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水塘系他人偷挖泥土形成,其不应担责。温州中院终审认为,鹅湖村村委会对本案事故的发生确实有一定的过错,原审判决其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