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9日讯
近日,家住安吉县孝丰镇的丁女士遇到一件特别烦心的事——她莫名其妙的收到一张《听证告知书》,告知她因出售了一辆不合格电动车,将要受到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三日内可到安吉县工商部门要求听证。
丁女士对着这份《听证告知书》看了半天。以前自己的确经营过一家电动车经销店,但是早在2006年就将该经销店转让给了俞某。根据《告知书》上所写的电动车销售时间,应该是在自己将店转让给俞某之后。丁女士百思不得其解,“我已经不是电动车的经销商了,电动车出了问题怎么还是找我呢?”带着疑问,她来到工商部门,向执法人员仔细询问此事。
原来丁女士于2004年在安吉县孝丰工商所以个人名义注册了一本经营电动车经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2004年9月至2008年9月。经营了一段时间后,丁女士于2006年9月将该店转让给了俞某。2007年3月3日,俞某销售的电动车车主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行人撞倒,抢救无效死亡。车主购车时间是2006年11月。经温州长顺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该车多项目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丁女士将店转让给俞某后,并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而是将营业执照一并转让给俞某使用。俞某却为图省事未办理自己的营业执照,对外慌称为丁女士打工,直到接受工商部门调查时还宣称自己是丁女士全权委托处理此事的代理人。这才有了上面那张《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丁女士对自己的“无心之错”后悔不迭,庆幸工商部门查清了真相。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另外,《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对违反该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最后,安吉县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责令丁女士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将给予吊销。而俞某因无照经营受到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安吉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如果商店转让,千万别因贪图方便把执照也转给他人使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