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6日讯
浙江省玉环县检察院通过主动干预,出具检察建议书,成功监督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追回一笔金额达576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5年4月29日,台州市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土地竞买,以10800万元买下了玉环县楚门镇西南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产开发,并与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规定10800万元的出让金将分两期支付,其中第一期于2005年4月29日前支付3240万元,第二期于2005年5月29日前支付剩下的7560万元。2005年10月25日,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2005年12月底前缴清全部出让金。但台州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了第一期的款项后,就以该地块与楚门镇西南村纠纷尚未解决,该公司以无法动工为由而不再支付第二期的款项,虽经多次催缴,但仍然尚欠5760万元出让金。
玉环县检察院在近期审查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收取情况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当即便向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讨,此后进行跟踪了解。终于,在各方面的不懈努力下,台州市发展房地产公司付清了所欠的剩余土地出让金,避免了这笔国有资产的流失。
自2005年以来,玉环县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加强对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监督,取得了显著成效,共发出此类检察建议书60余份,挽回国有资产65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