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是否属“金融机构”,一直存有争议。
浙江在线07月04日讯
轰动全国的许霆案落幕,但有关ATM机是否属“金融机构”的争议远未结束。昨日,江干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起涉嫌盗窃“金融机构”的案子,同样与ATM机有关。
一名交不起房租的男子,打起了街头ATM机的主意。原本他想撬开ATM机,盗走里面的钱款,但才撬了3个小洞,就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事后发现,取款机保险箱内有现金16.29万元。
目前,男子涉嫌盗窃金融机构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表示,男子虽然盗窃未遂,但由于是盗窃金融机构,而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面临重刑。
交不起房租撬ATM机
男子姓丁,今年25岁,中专学历。去年6月来杭州闯荡,由于一直没有稳定工作,身边的钱又花光了,房租也交不出来。因为房东催得紧,加上刚从单位离职,丁某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今年5月10日下午4点左右,丁某在离他住处不远的笕桥镇笕桥邮局门口,看见有一台ATM机。丁某认为,ATM机里肯定有很多钱。
当时正好机场路改造施工,两旁的路灯拆掉了,到晚上视线比较差。丁某正是利用这一点,加上这台ATM机所在位置相对偏僻,踩好点后他决定晚上来偷ATM机里的钱。
当天傍晚返回住处后,丁某准备了白色手套、螺丝刀和扳手等作案工具,就等天黑人少时作案。
还没撬完被民警抓获
当晚10点30分左右,热闹的工地变得安静下来。丁某打扮成下班的施工人员模样,来到邮局门口的ATM机处。因为害怕被摄像头拍下作案过程,他捡了根树枝,将邮局门口的摄像头顶了上去。
随后,他戴上手套,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扳手和一把螺丝刀去撬ATM机,想着里面可能有大把大把的钞票,丁某加快了行动。
在撬机器时,丁某不忘察看四周动静。这样一共撬了3次,每次持续四五分钟。但始终没有撬开,只是在ATM机出钞口边撬了3个洞。
丁某没有想到的是,正是由于机场路改造、人员往来复杂,警方加大了巡逻力度。巡逻民警很快发现丁某形迹可疑。
当场抓获后,丁某承认自己撬ATM机并不是和银行有过节,只是想搞点钱。
可能面临5年以上徒刑
经核对清点,丁某想实施盗窃的ATM机内当时有人民币16.29万元,被他撬坏的ATM机维修费花了近2000元。
案件移送至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意识到这个案件可能非同一般,因为丁某盗窃的是有争议的ATM机,并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按我省盗窃定罪量刑标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就属数额特别巨大),丁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出于慎重,案件随后又被移交到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一位承办检察官向记者透露,案件被上级检察院退了回来,因为杭州市检察院受理的是盗窃(未遂)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案件。
检方表示,盗窃ATM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比照许霆案的判决,丁某可能面临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位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当然,最终结果还要由法院来判定。
●律师说法
涉案金额不存疑
ATM机是否属金融机构有争议
“扒手偷钱包当场被捉,涉案金额以包内财物估价来定。”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的金建中以偷钱包来比照丁某的的盗窃行为。
金建中说,丁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之所以没有得逞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巡逻警抓获),其盗窃对象是ATM机里的人民币,涉案金额应当以ATM机内实际现款数额来定,但由于其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过,金建中认为,ATM机是否属金融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至今没有明确规定,仍存在一定争议。但从今年5月许霆案终审判决的罪名来看,盗窃ATM机还是以盗窃金融机构来论罪的。
●法律链接
根据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另外,按照我省司法实践中量刑标准,盗窃数额较大标准为2000元—两万元,巨大的标准为两万元—10万元,特别巨大的标准为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