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9日讯
即使经营者违约了,消费者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将对消费者不利。昨天,杭州萧山消协发布消费提醒:消费者有“止损”的责任。
日前,消费者叶先生向萧山消协投诉当地一家房产公司,称其购买的商品房一直未能交付,而且房产公司还拒绝支付违约金。
经调查,2004年10月,叶先生在该房产公司购买住房一套。合同写明交房期为2006年10月30日;并且房产公司还约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消费者交房”。但因“三证”未齐,房产公司将交房期拖到了2007年4月份。但截至2007年12月25日,房产公司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消费者。
叶先生认为房产公司违约,要求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因为叶先生曾于2007年10月15日,以书面形式要求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交房,所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到10月15日为止。房产公司则认为,违约金只能支付到2007年4月6日。理由有三:一是公司曾以电话、短信多种方式通知消费者可以交房;二是该楼盘的绝大多数用户现已入住,其违约金截止日期均为2007年4月6日。最近,双方就此事调解,但未成功。
萧山消协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投诉并不鲜见,理应按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双方对违约金支付到2007年4月6日均无疑议。但对于4月6日后的违约金问题应当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如果房产公司无法证明确实已通知消费者交房的,应当支付消费者违约金到通知消费者交房之日。如果房产公司确实已通知消费者交房的,但通知方式未按合同履行的书面形式,消费者则可能难以得到其期望的违约金。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也应及时与开发商联系要求按合同规定进行交房;否则就只能得到“合理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