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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劳动合同法用工篇:跳槽不付违约金怎么留人

   浙江在线01月15日讯 员工辞职不用付违约金,怎么留住人才?不能末尾淘汰制,员工绩效如果考核?完不成任务或明显不胜任的员工,公司如果将其开除反而会惹上麻烦?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也面临着挑战,不得不改变延续多年的用工方式。近日,记者走访了几场招聘会,采访了数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进入新法“阵痛期”的他们提出了自己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看法。

  现象

  求职者没提出权益问题

  2008年杭州的第一场IT专场招聘会不久前刚刚结束。《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及配套法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一并出台后,招聘市场出现了微妙的变化:部分公司按照新法规定更改了招聘方式,将薪资在招聘信息内写明,把试用期按规定缩短;另一些公司仍照“老套路”,将新法置之一旁。

  “他们(求职者)现在只想着怎么推销自己,哪还有时间管这些。”一位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说,《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招聘市场上新旧并存的招聘方式,求职者们大多不是很在意。

  记者连续询问了六七家招聘单位,没有一家遇到求职者提及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问题,比如试用期多长?保险给买吗?辞职要不要付违约金?会不会经常加班?这些其实关系到求职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却没有人问起。

  “现在就业压力那么大,能找份工作就行了,怎么说他们(求职者)还是弱势群体。”参与招聘会的杭州东部软件园人才中心负责人杨斯思如是说。

  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的单位用人,恨不得能“三个人干五个人的事情,拿四个人的钱”。《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辞退一名员工要付出相应的赔偿。用工单位不得不一方面勒紧裤带、压缩成本,能不招人就不招人;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会更加谨慎,宁可招不到人,也不愿招进一个不知道能否胜任工作的人。

  这名人事部门管理人员坦言,招聘方不会担心招不到人,而相对来说,求职者的市场缩小了,最终受影响的还是求职者。

  用人单位招人变得更谨慎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整个招聘工作带来了影响。对求职者来说,其实更不利。”周艳艳,杭州一软件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这话的时候,她正在杭州市人才市场一场招聘会上为公司选拔2008年第一批新员工。

  周艳艳认为,《劳动合同法》里有些条款,企业执行起来很困难。比如试用期,一般企业不会与一个职场新人签3年以上的合同,这意味着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但两个月的试用期对双方来说都是个极大的考验。求职者必须在短时间里熟悉工作并表现出一定的能力,用人单位同样要在短时间里判断该员工是否胜任本单位的工作。对那些在短期内不能完全表现出工作能力的职场新人们来说,就业形势非常不利。

  于是一些企业开始寻求“变通”。《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是1-3个月,但周艳艳所在的公司决定“不走寻常路”,自订试用期为3-6个月,签订的合同年限相应从原来的两年增加到3年。“一两个月我们无法判断出一个人对企业有多大价值。试用期长一点,可以营造相对稳定的就业环境,也减少公司用人成本。”

  周艳艳告诉记者,现在很多企业招聘都变得更加谨慎。“以前觉得这个人还可以,就要进来,现在不轻易给机会了,以往可以先要5个人进来试用的,现在只敢要3个了。”

  困惑

  没有了违约金跳槽挡不住

  “已经有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我讨论过这个问题了。”房地产人才网的猎头顾问李小平先生告诉记者,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业内人士,《劳动合同法》已经成为他和客户、朋友间讨论的重要话题。

  “最大的问题是,现在没有了违约金这个限制,员工跳槽成为一件没有成本的事情。”李小平说,很多人都认为,员工都期望和企业签合同的时间越长越好,这样更有保障。其实这种情况多出现在效益很好的企业,或者在年纪比较大的员工中,有相当数量的员工、特别是年轻人或一些高端人才,并不希望合同时间签得太长,这样他们在遇到更好的工作机会时,可以随时跳槽。

  李小平告诉记者,此前员工在跳槽的时候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待遇、跳糟的时机以及要付多少违约金,于是每年的三四月份成为跳槽旺季。“因为那时候单位的年终奖励已经发放,而原来签订的合同快要到期,这个时候跳槽损失是最小的。”而现在,没有了违约金的限制,员工跳槽几乎是“零成本”,什么时候都是跳槽的黄金期。

  “我们都在预测,今年的跳槽高峰说不定会提前到拿了年终奖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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