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0日讯
父亲欠债,4年后两名分别只有11岁和17岁的孩子被人告上法院,对方要求孩子和孩子的爷爷奶奶还清30744.22元的借款,及10499元的借款利息。
昨天下午,出庭的被告也有些特殊,分别为两个孩子各自的母亲,及孩子的爷爷,爷爷同时还是奶奶的代理人。
事情还得从4年前说起,2004年5月21日,在杭经商的郑先生与银行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借款41650元用于购买电脑,并由一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不过,借款协议签订后,郑先生并没有按期还钱,最后担保公司还清了30744.22元的借款。
到2007年11月5日,担保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郑先生还款时,才发现郑先生早在2005年9月4日就因病死亡。郑先生结过两次婚,两任妻子分别生了一个孩子,郑先生的父母也依然健在。郑先生过世后,其遗产由两个孩子和父母继承。
担保公司认为,他们代郑先生还清了买电脑的钱后,有权追偿。按照限定继承的原则,四名被告应该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作为两个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郑先生的两任妻子都表示不知道借款一事,也不能确定几年前郑先生是否曾借钱买电脑,并且表示,郑先生遗产继承部分还不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孩子的爷爷也表示,老两口继承的遗产已有部分用来还郑先生的其他债务,另外老夫妻都到了古稀之年,身体又不好,儿子留下来的债不该由父母来承担。
法院审理后,没有当庭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