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6日讯
利用ATM机出错,宁波唐氏兄弟将银行卡里的4.49元“转”成了225万元。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引人关注的宁波“许霆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哥哥唐风军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弟弟唐风光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件回放 一夜间4.49元转成225万元
2007年1月28日晚,湖南民工唐风军到宁波市鄞州区一家银行ATM机上,打算将弟弟唐风光借记卡里的4.49元余额转到自己的借记卡里后,就把弟弟的卡注销。
在输入转账金额时,他将4.49元误输成49.49元,没想到操作竟然成功了。唐风军随即查询弟弟借记卡内的余额,竟然显示为负45元。他又将这45元进行转账,余额变成了负90元。但他知道,借记卡是没有透支功能的。
于是,他以等于或者小于卡内余额的金额,连续17次疯狂转账,当晚就转人民币135万余元。第二天,他用同样的办法,又将90余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内。
随后,唐风军和弟弟将自己卡里的50多万元转到了一张新办的卡里,兄弟俩又一口气跑了10多家银行,通过银行柜台共取走现金579500元。
1月31日,唐风军打电话给银行,查询弟弟银行卡的情况,工作人员惊讶地发现,那张“神奇的卡”上,显示余额为负200多万元。当晚,唐氏兄弟被逮捕。
宁波市检察机关经过1年多的定性讨论后,于今年3月26日以涉嫌盗窃罪对唐氏兄弟依法提起公诉。4月15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名辩护律师联手为唐氏兄弟作无罪辩护。
法庭辩论 哥哥恶意转账?银行认可交易?
在法庭上,兄弟俩坚称“我们不是偷,是借。”但法院认为,唐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唐风军明知ATM机出错的情况下,仍多次恶意转帐,而且开始他是打算将余额转帐后注销这张借记卡,他后来的行为与他的初始意图相悖,所以认定他犯有盗窃罪。”主审法官解释。
庭审中,唐氏兄弟其中一位辩护律师张忠元称,ATM机相当于24小时自助银行,银行卡转账成功,代表银行认可这些交易,所以,唐风军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要件之一——秘密窃取。
但法院认为,唐风军转帐得以操作成功,是由于银行系统技术上存在差错,且当时银行工作人员也不知道系统存在错误,唐风军也自认为银行并不知道他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而公诉机关指控唐风光的盗窃罪,法院认为不当,应予以纠正。“唐风光明知哥哥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赃款,仍应唐风军的要求,共同参与另行开户,供哥哥转移赃款67万元,并共同提取部分款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张忠元律师得知判决结果后,仍坚持被告无罪,他说:“我们不排除继续上诉的可能。”
法官释疑 对唐氏兄弟判得很轻了
按照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唐风军7年的量刑显然远远轻于法定刑。
“轻判主要是鉴于对被告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两方面要素衡量后做的决定。”主审法官说,本案的发生是唐风军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情况下产生犯意,不属于有预谋犯罪,而且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两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大,所以对两被告人均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院同时表示,以上判决要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专家说法 银行也应负起法律责任
“最近因为ATM机出错,取款人恶意取款的案件发生了几起,广州的许霆案几乎成为这类案件的代名词。这类案件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是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许霆,在面对诱惑的时候,许多人都会有类似的冲动,所以许霆们会得到众多的舆论支持。”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院长丁寰翔说。
“现在更多人关注的是,当用法律来惩罚许霆们的时候,银行是不是可以逍遥地在一旁冷笑?在这样的案件中,银行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又应怎样承担责任?”丁寰翔认为,ATM机出错,银行也应该承担管理和法律上的责任。
在丁寰翔看来,ATM机出错,银行有管理上的疏忽,银行的相关负责人本身就有行政责任。如果最后查证ATM机的出错是银行维护不利,而不是一些不可控原因造成提款人有可乘之机,银行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很难追究银行的具体法律责任,不少法学专家和律师主张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出台法律相对比较困难,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授权金融管理机构,比如人民银行,出台一些条例、规定,在ATM机出错的情况下,遇到类似的‘许霆案’,如何追究银行和恶意提款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