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昨天下午,沈先生给杭州日报热线打来电话说:我儿子在临平信阳外国语学校读书,学校代买了80元的意外伤害险,是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买的。现在孩子出了事,应该理赔15000元钱,保险公司却不认账了,哪有这样的事呀?
未达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拒赔
沈先生的儿子叫沈朦,今年14岁,读初二。今年2月,沈朦在操场上打篮球时不慎摔倒在地,经医院检查,沈朦左腿膝盖半月板摔伤。医生说,血液和药物很难到达半月板,有可能会因此留下后遗症,而手术治愈的希望只有25%。
“我们只好选择中药调理,孩子的疼痛减少了,但几个月下来,左腿明显比右腿要小很多。”沈先生说,医生建议沈朦走路时要慢一些,尽量走平路,不要震动、跳动、干重活,向来喜欢打篮球的儿子基本上不能再参加任何体育活动。
沈先生带着儿子的病历本和诊断材料,找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希望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只获赔40多元的医疗费。
“客户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都会给他们提供一张保险单,保险单的反面有具体的理赔标准,比如意外死亡、残疾、烧伤等情况,经过指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达到规定的残疾鉴定标准,我们公司将会给予相应的理赔。”太平洋保险公司余杭支公司理赔科的工作人员朱迎说,根据沈先生提供的病情材料,沈先生的儿子确实属于意外伤害,但没有达到伤残标准,所以保险公司拒赔。
“如果沈先生愿意做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下周一可以给沈先生开张书面通知,沈先生可到指定地点做伤残鉴定,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予理赔,不符合条件,还是不能理赔。”
签订投保单时应告知客户
“哪些情况可以理赔?哪些情况不能理赔?这些内容,保险公司当时在兜售保险时根本没有告诉我们啊!他们很明显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沈先生说,他的孩子还没成年,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保险公司又是通过学校来卖保险的,没有对每个客户也就是学生或者家长,把保险的详细内容作过介绍。
经沈朦的班主任证明,保险公司确无相关人员到教室里对学生们进行告知和介绍。
记者随即联系了太平洋保险公司余杭支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据这位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负责人说,从法律上来讲,保险公司确实有告知客户的义务,但真正实施起来比较困难。而且,在具体执行中,发生各种情况也是难免的。购买保险时,客户拿到的保险单上有相关说明,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肯定要进行理赔。
对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魏勇强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投保单时必须尽到告知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客户有权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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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沈阳日报》报道:路某驾驶货车为沈阳一家饲料公司运送豆子。随车卸货的装卸工吴某按路某要求上车举电线。此时,车辆前行入库,躲闪不及的吴某被挤在车与车库门之间,造成其腰椎骨折。
随即,吴某将路某告上法庭。路某知道自己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出事时正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会替他赔偿损失。可路某没想到,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保险公司认为,路某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名,应知道“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不在此保险范围内”是免责条款,他们已尽到说明义务。
但是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明确说明除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还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保险公司仅凭在保险单上明示,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理由不成立。
编者按
网上搜了一下,类似的案子不少。保险客户买了保险,却压根不清楚哪几种情况可以赔;而保险公司在销售时,重于推销、疏于对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况也较多,甚至有人已称之为“行规”,由此引发的保险公司因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败诉的事件也不在少数。
因为保险用户自身保险知识的不够,所以更需要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在保险销售与服务的整个过程中,要主动、积极的把相关知识告知用户,以便更及时、主动的去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