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2日讯
昨天,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车库纠纷的案件。原告为美政花园17幢的22位住户,他们说楼下的车库被开发商甩卖后,再次被转手。业主要求法院判令两次转让行为无效,并判令将被占的17幢底层5间车库交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自制使用证卖车库
被告有3个,买车库的陈某、刘某和美政花苑的开发商浙江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商一方缺席昨天的庭审。
占车库的陈某也住在美政花苑小区。住户们和陈某去交涉要求他退还时,陈说自己已经花钱买了这些车库,不肯退。
几个住户经过调查发现,美政花园的开发商浙江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00年10月把17幢的5间车库卖给另一个人刘某,还制作了车库使用证。然后,2002年8月,刘某又把其中的12号车库转让给陈某。
在接受法官询问时,刘某的律师说刘某从开发商那里买车库,除了车库使用证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明,也没到房屋管理部门去登记。和陈某之间没签定正式的转让合同,陈只是付给刘一万元现金。
车库是否属小区公建设施
业主一方认为,车库是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且美政花苑的停车比较困难,擅自买卖车库损害了住户的权利。
几方就车库是不是属于小区配套设施、房地产公司有没有权力把车库转让给他人展开激烈辩论。
“5间车库在地面架空层上,依附于房屋单元。”业主一方说,因此车库归属整个小区共有,不同于地面有偿车库和独立的地下停车场。另外,根据不动产转让有关法律规定,车库的转让必须签定正式合同,被告拿不出车库独立的产权证。
被告一方律师则提出,转让车库是合理的,因为谁投资,谁受益。住户律师反驳,“谁投资,谁受益”的前提是房产公司能证明:建造车库没有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土地,没有纳入业主买房的公摊面积,没有算进房屋的建设成本。
陈某的代理律师则问,车库转让是8年前发生的事,住户们为什么到现在才追究?
业主一方表示,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里有明确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开发商私自出售车库的违法行为理应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