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中午,杭州某工地上,几位农民工正在树荫下聊天。
浙江在线07月24日讯
“这次检查的一个重点是用人单位高温费的支付情况,但如果单位不发放高温费,我们也很难帮助劳动者维护权益。”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说。
这些天,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而其中检查的用人单位是否发高温费却成了“棘手”问题。
2004年和2007年,我省政府主管部门曾两次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但都是属于指导性文件。“因为没有法律法规做依据,就劳动者在高温下的保护问题立法现在还不具备条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的相关负责人说。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发高温费只是单位的福利,一线建筑工人能领到高温费的寥寥。
我省两次调高高温费标准
对于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我省近年来曾做过两次调整。
2004年7月,根据我省有关部门的通知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2007年6月,我省再次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
场景一
工人从没听说过高温费
下午2点半,正是一天中最热的时候,在拱墅区科技工业功能区的一处厂房建设工地上,七八个架子工正忙着搭脚手架。火辣辣的太阳把他们的皮肤晒得“油光光”,汗水不自觉地淌下来。
“工地上规定的上班时间是下午3点,因为木工要求能准时开工,我们只能提前干活了。”工人们说。
“你们发高温费了吗?”面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提问,一位民工师傅憨厚地笑着说:“别说是高温费,我们连防暑降温的风油精和矿泉水都没。”
场景二
高温费“变成”药品和矿泉水
下午1点半,杭印路上的一个建筑工地里静悄悄。原来,工人们都在宿舍休息。每个宿舍里都有电风扇。该工地项目部的负责人说,高温天,中午11点到下午3点是工人们的休息时间,避开一天最热的时间段。此外,工地还给他们配备了藿香正气水、风油精等防暑药品,还有冰矿泉水。这些就是公司给员工的高温福利,至于额外的高温费是没有的。
工人们说,这样的条件他们已经觉得很满足了。
高温费投诉没法受理
“两次调整高温费发放标准的都是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发不发高温费,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说。因为没有执法依据,如果有劳动者投诉单位不发高温费,他们无法受理。
自从进入高温天气以来,杭州市劳动保障咨询中心接到有关高温费的电话一下多了起来,一天少则十几个,多则有三四十个。
为了切实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门开展了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一共三项内容:一是有没有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情况。二是用人单位是不是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等情况。三是用人单位高温费的支付情况。不过,执法人员坦言:检查的重点其实是前两项,第三项如果单位不执行,他们没办法。
缺乏法律依据立法有点难
“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依据,要想把有关高温费以法律法规形式赋予强制性,现在来看不太可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的相关负责人说。虽然高温费,以及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的其他劳动保护问题都需要关注,但究竟高温、高温季节等概念怎么认定,由哪个部门来认定,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涉及。“现阶段,如果想让劳动者的高温福利具有强制力,一个办法是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加入相应的条款,另一个办法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明确相应的条款。”
三种途径可解决
“高温费”立法
“对于高温下作业的劳动者来说,高温费除了清凉饮料费,最主要的是高温津贴。从其属性而言,高温津贴应当属于工资结构组成部分。”省劳动保障电话服务咨询中心的劳动法专家王根生说。
从国家和我省统计和税务部门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规定看,其中一类津贴是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具体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等等。但究竟什么样的气温属于高温,具体的补贴标准又是什么都不明确。
如何使劳动者切切实实地享受到高温费?王根生提出了三种解决路径:从近期看,可以根据我省地方立法实际,在提升企业工资支付的立法层次的过程中,把高温津贴或清凉饮料费的劳动基准内容涵盖进去,使其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权威性。
从长远看,经过科学调研,可考虑出台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专项性地方法规或者规章。比如去年重庆市就出台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对高温补贴作了非常具体的人性化规定,可以借鉴。
从现实迫切性角度考量,考虑到省级立法的效率、成本等因素,政府可以对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涉及的劳动保护标准权益作统一全面的政策性规定。(2410401)
《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每年7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露天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每年5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情况按下列规定向员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发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37℃—40℃,含37℃不含40℃),按每人每天5元—10元的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40℃以上,含40℃),按每人每天10元—20元的标准发放。同时,5月—9月,单位还应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清凉饮料。清凉饮料费不应从工资中扣除,更不能折合现金抵消高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