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出钱,一个出力,多年好友一拍即合,决定合作炒股赚钱。但双方合作一年后,由于一方的操作失误,他们的收益从高达700万人民币跌到了只有几万块钱。对此,两位好友形同陌路,对簿公堂。近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就这件合伙炒股纠纷案做出了判决。
2006年10月,张俊(化名)和俞冰(化名)口头约定合作投资炒股。俞冰出资136万元,张俊决定股票的购买和售出,合作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10月19日。合作期间,张俊还投入20万元作为保证金。
2006年11月22日,张俊以2.51元的均价购入了ST长运股票345900股。两天后,ST长运发生重大重组事项而停牌。两人预期账户会有几百万元的盈利,没有必要再用保证金的形式保障俞某的合同权利,两人经协商后,张俊得以取走了20万元的保证金。
2007年1月22日,双方又签订了合作投资补充协议,约定该账户内,如果出现亏损,损失全由张俊承担;如果投资收益,收益在200℅以内的部分由双方平分,超过200℅的部分,张俊分成63%,俞冰分成37%。
2007年11月23日,ST长运复牌后连续出现43个涨停板。彼时,俞冰以合作期限到期为由,修改了交易密码,并以2007年11月24日的收盘价2.81元每股与张某结算。
ST长运复牌连续涨停,在2008年1月28日,该股的最高价格达到21.86元,利润高达700多万。但随着今年股市进入熊市,大盘一泻千里,账面上700多万的收益眼睁睁地看着它逐渐流失,该股票价格又跌回了几块钱。
张俊认为,ST长运重组为西南证券后,该股票的合理价格在20元以上,按每股20元计算,他可分得利润350万元。俞冰则表示,双方口头和书面协议名为合作协议,实属委托理财关系。而且,张俊事先已经将20万元保证金拿走,故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来做。
法院最终判决,张俊和俞冰系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合作投资。关于ST长运股票收益分配,鉴于双方合作关系终止时股票处于停牌状态以后于2007年11月23日复牌,故可按该日的收盘价2.95元结算。按协议“投资收益在200%以内双方平分”约定,张俊可得收益75717.50元。
张俊对此不服判决,决定择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