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精心制订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把它纳入党委、政府的相关工作考核中去。
浙江省民营经济比重大,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区域块状经济形成规模,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协调劳动关系任务日趋繁重。
根据浙江省的规划,2010年底前,全省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面达到70%以上,其中国有集体企业覆盖面力争达到100%。已建工会的企业,2009年底前要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未建工会的企业,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的通知指出,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全面推进厂务公开,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
同时,浙江省还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完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等制度,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依据。
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示,将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作用,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提供保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