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民告官”案省
省司法厅
此案被誉为全国一届人大至九届人大五十年间“民主与法制建设”十件大事之一,并入选“浙江律师在推进民主与法制发展中最有影响的十大案例”。〔关键词 公民的行政诉讼权〕
案情简介:
1985年,农民包郑照经镇城建办批准,建造了三间三层的楼房。1987年7月4日,县里以包家的房子建在防洪堤上为由,将包家已竣工落成的楼房炸去1米多。1987年7月15日,包郑照分别向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县政府,要求经济赔偿。由于当时没有行政诉讼法,两级法院均没有受理。1988年2月,经过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多方努力,省高级法院指定市中院受理此案。8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2月,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案件虽然以原告的败诉了结,但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从此觉醒,“民不与官斗”的陈规一去不复返。案件结束后不到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
影响力:
此案起于1987年7月4日浙江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及其家人经合法审批而建造的盖在河道边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强制拆除,终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2月作出的对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维持原判”判决。包郑照及其家人之代理律师在本案中的贡献,一是在包氏分别向苍南县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苍南县人民政府而均不被受理的情况下,积极依法促成了法院系统的受理行为;二是通过卓有成效的诉讼代理活动,唤醒了亿万农民的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而其在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本质上属于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所展开的学理分析,则从个案角度充分展现了当时中国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促成了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