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9日讯
昨日,省法制办在杭州召开《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包括王帮俊、陈章寿7位市民代表在内的20位参与立法听证人员,就加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安全等问题发表意见。
参与听证会的其他代表包括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及相关行业协会人员,另外还有监管部门和法律专家。
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中,新法草案中首次提出,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种类的基础上,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背景
我省是烟花消费大省
我省虽是烟花爆竹生产小省,却是消费大省。来自我省权威部门统计数字显示,截至今年7月31日,我省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9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132家(其中一家为专门从事进出口经营)、烟花爆竹长期性零售经营单位17436家(春节期间新增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约1万家)。
省内流通的烟花爆竹95%以上来自省外生产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和高额利润的诱惑,我省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非常猖獗,主要表现在非法储存、超范围经营、无证销售、三无产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使用伪造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以来,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烟花爆竹燃放特别是非法产品爆炸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每年仍有发生:2005年1月10日,庆元县松源镇百丈巷一村民私藏在民宅中的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两人受伤;2005年11月14日台州路桥区新桥镇下村桥村一村民在结婚燃放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导致1人死亡;2007年5月3日,诸暨大唐镇发生一起因燃放非法烟花爆竹产品致1人死亡的燃放安全事故;同年6月26日,余杭区乔司镇乔安路34号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点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烟花爆竹作为传统民俗产物,如何避免烟花爆竹在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这已成为我省有关部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焦点
听证围绕三大焦点进行
昨日下午的立法听证会主要围绕三大焦点进行,内容涵盖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安全各个环节。
焦点一:是否允许生产企业将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或者将生产作业流程中带药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加工。
回应: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代表,杭州市安监局法规处刘辉光处长认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产品,必须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因此不能将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或者生产流程中带药程序以各种承包、租赁、联营等委托或转移给其他单位、个人加工。
焦点二:批发经营企业的采购合同是否有必要进行登记;烟花爆竹外包装的封签是否需要全省统一;《办法》(草案)对烟花爆竹储存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合适?
回应:“烟花爆竹生产至少要经过72道程序,带药程序只是其中一个环节”,生产厂家代表洪裕斌表示,每个程序只要由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工,就能发挥最大的资源优势。至于对烟花爆竹外包装封签是否要全省统一,听证会代表均表示统一,并且一致认为这可以打击假冒伪劣。
焦点三:14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是否都需要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指导和看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何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种类比较合适;规定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公约等形式明确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是否可行?
回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指导和看护,这是必须的”,律师代表徐宗新认为,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并强化监护人责任。不过徐宗新同时提出,我国对未成年人年龄限制定为18周岁以下,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为何将燃放烟花爆竹时需要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年龄定在14周岁以下,还值得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