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1日讯 众所周知,从事物业管理,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然而在杭州,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却被业主怀疑靠借用证书获取资质。业主由此状告房管部门监管不力。
房管局被指草率发证
原告系杭州“秀水山庄”业主杨广华,被告为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秀水山庄”的物管企业为第三人。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时,杨广华指出,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新设立的企业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等,以申请资质。
“但是,第三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杭州市房管局却未经严格审查就颁发了三级资质证书!”杨广华因而认为,房管局草率发证的行为,使得该企业取得资质并对外进行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侵害了原告作为业主获得合法物业服务的权利。
针对起诉,杭州市房管局辩称,物管公司于2007年5月提交了9名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11名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其中5名为中级职称人员(含工程、财务负责人)。经审核,相关材料符合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资质申报真实性受疑
“这些申报材料,大多数都是不实的,相关职称证书是借用得来的!”原告向《市场导报》记者指出,经过调查发现,物管公司提交的职称证书所对应的相关人员,其社保多数由别的单位交纳的。
一个人在甲单位工作,乙单位凭什么给他交纳社保?原告认为,这只能说明证书对应的人员并不在该物管公司工作。
对于上述猜疑,物管公司决口否认。公司负责人告诉导报记者,原告的说法没有证据证明。而相关专业人员在公司申报资质时,已经在公司工作了。
公司负责人指出,之所以有的员工当时的社保并非由公司交纳,一则因为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此方面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再则是因为部分员工刚进入公司尚处试用期,故没有交纳,还有部分员工可能在工作调动的过渡阶段由原单位交纳了。
颁证审查成争执焦点
业主与物管公司的争执,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而此案同时引发了另一个争论焦点:房管部门在授予企业资质时,应该进行何种程度的审查。
原告认为,杭州市房管局不应仅仅停留于书面审查,它有义务对企业是否拥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核实。
“相关人员是否在公司上班,我们没办法审查的,哪怕我们到现场见到了人,也不一定能证明他就是这个公司的员工!”杭州市房管局物业监管处的章艳告诉《市场导报》记者,他们只能要求企业提供依据,即经过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章艳称,房管部门所进行的是书面审查,而且证明一个人的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就是看劳动合同。事实上,该物管企业已经提供了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
章艳认为,他们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核,而且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在法律的规定之外不能再增设审核项目。
业主杨广华就此反驳认为,劳动关系的构成不能光看劳动合同,更关键的在于合同是否实施,这可以通过社保是否交纳为标准进行判别。该案中,即便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经过了鉴证,也不能说明该合同是得到了实施的。
杨广华要求判令确认被告颁发资质证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据悉,上城区法院就此案仍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