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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抛锚机动车阻碍交通 交警将给予处罚

  浙江在线杭州9月4日讯 (通讯员 王国伟 陆毅)中河—上塘高架道路是杭州市南北交通的大动脉,每天都承载着巨大的交通流量。但由于其特殊性,道路交通存在一定的脆弱性,一个点上的拥堵往往会波及引发局部路段甚至全局拥堵的情况。这其中机动车抛锚是引发堵点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目前交警统计数据来看,高架道路抛锚机动车每月在120辆左右。如此大量的抛锚车,给高架道路通行“雪上加霜”。从现场调查情况看,车辆抛锚后,驾驶人的普遍反应是打电话,而未在第一时间开启警示灯、设置警告标志。即使是在车辆在能移动的情况下,也未将车辆移到不影响通行的导流线内,致使交通拥堵进一步加剧。

  抛锚车辆还有着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在7月24日高架道路复兴立交发生的一起死亡事故中,抛锚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未在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为提高高架道路的通行效率,更为了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架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您的车辆在高架道路发生抛锚后,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同时迅速报警。对发生抛锚未按规定开启警示灯及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高架民警将给予查处。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处罚1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本次违法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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