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17日电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9月17日审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尽量减少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记者注意到,在前两次审议稿的基础上,第三次提交审议的该条例草案增加了对小商贩的保护性条款,能不查封不扣押的就不得查封扣押,即“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但是,如果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到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批准的手续。
实施查封、扣押后,执法部门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被查封、扣押的物质易腐烂、变质的,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一段时间以来,城管和流动摊贩之间的“猫鼠游戏”,不时擦出不和谐的“火花”,上演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城管与小商贩都颇有怨言。在杭州德胜路一带走街串巷卖水果的陈先生说,“城管”留给他们的印象就是动辄就要“罚款、扣东西,被扣的东西能完整拿回的不多。”
而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则有针对性地给“城管”定出了一些刚性约束。如,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全部价款。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2001年9月,浙江省首先在杭州城市管理领域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至今全省共有54个市、县(市、区)实行,大多数执法部门称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拥有七类确定的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包括市容卫生、城市绿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