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人大审议的几个法规草案中,有些新亮点值得一看。
人大开会
有约束性措施了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一年内,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委员,应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想来就来、没事缺席,针对少数委员出席会议积极性不高的现象,首次把约束性措施写进条款。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依法出席会议、开好会议,对于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至关重要,所以有必要对有关请假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增加可以操作的规定。
城管执法
尽量减少对小商贩损害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三审):一是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二是被查封、扣押的物质易腐烂、变质的,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因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三是对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故意损坏财物或者违反规定销毁财物”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再次增加了对小商贩的保护性条款。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尽量减少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惩处排污企业
必要时可停水停电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为有效解决实践中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问题,建议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应强制权。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的决定。
这表明将铁腕治理排污企业。